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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1-07-06 | 8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09〕1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6〕15号)精神,促进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现就本市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二、补贴条件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集中安排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人就业;

2.月安置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均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残疾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50%。

补贴采用“先缴后补、隔年补贴”的办法。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每安排1名本市户籍的残疾职工,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实际缴费月份数,给予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

符合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向住所地的区民政局提出申请。未在申请期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提出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缴费情况简表》(附件2),并递交以下相关证明和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1.残疾职工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与审核

1.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区民政局应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区民政局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

2.区民政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时,应当结合经市人社部门比对的残疾职工社保缴纳情况,以及税务部门提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备案信息,提出审核意见,并填报《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附件3),于每年的4月15日前统一报市民政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4月10日前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市民政局对区民政局上报的《审核表》和《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附件3)进行审核,汇总形成《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5月15日前统一送交市残联。

4.市残联对市民政局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于每年的6月15日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5.各区财政局应于每年的7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五、监督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由住所地的区民政部门负责追缴补贴资金。

六、资金渠道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并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方式下达至各区。

七、其他

(一)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对2018年度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按原申请渠道进行申请受理,并按原预算资金渠道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参照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另行制订。

附件:1.《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核表》

2.《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缴费情况简表》

3.《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

4.《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汇总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