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一、补贴、奖励的对象和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不含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和奖励。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以下简称“按比例补贴”),对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人)的,可按规定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简称“超比例奖励”)。
(三)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南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
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4.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7.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二、补贴和奖励的标准
(一)标准
1.按比例补贴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
2.超比例奖励标准: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二)补贴和奖励的计算方法
达比例残疾人数,即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按比例补贴金额=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
超比例残疾人数=单位实际安排就业残疾人人数-单位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超比例奖励金额=超比例残疾人数×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
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向上取整数。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以上年度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标准为依据。
三、申请补贴和奖励的单位须提供的材料
用人单位填报《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和《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提交相关法人证照文件(复印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一)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
(二)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四、补贴和奖励的发放审批程序及使用范围
(一)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按年度发放。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每满一年,可在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后的每年7月,携带规定的材料,到审核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审核
1.初审。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在《南京市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同级残联审批,同时把初审合格的单位资料上报至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审,对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退回并说明原因。初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
2.复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收到初审资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拨付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对审核不通过的单位退回并说明原因。复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三)补贴和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用人单位享受的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经费,应用于残疾人职工的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护、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岗位技能培训和无障碍环境改造等。
五、经费来源及资金负担原则
(一)按比例补贴: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各用人单位补贴资金由市与所属各区按5:5比例负担,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二)超比例奖励: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用人单位奖励资金由市与所属各区按5:5比例负担,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六、监督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将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各级残联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政策指导;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二)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享受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就业岗位、工资待遇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要及时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奖励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取消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则适时修订。
(三)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补贴、奖励可参照执行。